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소위의 道, 禮, 仁의 구체적 함의는 무엇인가?
2012년 07월 17일 08시 47분  조회:3007  추천:1  작성자: 백화상조
道、礼、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?
 
道;
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。用以说明世界的本原、本体、规律或原理。在不同的哲学体系中,其涵义有所不同。
 
  原始涵义  道的原始涵义指道路、坦途,以后逐渐发展为道理,用以表达事物的规律性。这一变化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。《易经》中有“复自道,何其咎”(《小畜》),“履道坦坦”(《履》),“反复其道,七日来复”(《复》),都为道路之义。《尚书·洪范》中说:“无有作好,遵王之道;无有作恶,遵王之路。无偏无党,王道荡荡;无党无偏,王道平平;无反无侧,王道正直”。这里的道,已经有正确的政令、规范和法度的意思,说明“道”的概念已向抽象化发展。春秋时,《左传》曾有“臣闻小之能敌大也,小道大淫。所谓道,忠于民而信于神也”和“王禄尽矣,盈而荡,天之道也”之说。这里的道带有规律性的意思,表明道的概念已逐步上升为哲学范畴。   老子论道  到了春秋后期,老子最先把道看作是宇宙的本原和普遍规律,成为道家的创始人。在老子以前,人们对生成万物的根源只推论到天,至于天还有没有根源,并没有触及到。到了老子,开始推求天的来源,提出了道。他认为,天地万物都由道而生。他说:“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,寂兮寥兮,独立而不改,周行而不殆,可以为天下母,吾不知其名,字之曰道,强为之名曰大,大曰逝,逝曰远,远曰反”(《老子》二十五章)。对于老子所说的道,历来解说不一。有的认为,道是精神性的本体,是脱离物质实体而独自存在的最高原理,主张老子的道论是客观唯心主义。有的则认为,道是宇宙处在原始状态中的混沌未分的统一体,主张老子的道论是唯物主义。老子认为道生成天地万物的过程是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”(四十二章)。道生成万物之后,又作为天地万物存在的根据而蕴涵于天地万物自身之中,道是普遍存在的,无间不入,无所不包。道虽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,但它不同于可感觉的具体事物,它是视之不见、听之不闻、搏之不得的,是构成天地万物共同本质的东西。所以,不能靠感觉器官去体认,也难以用普通字词去表示,只能用比喻和描述来说明它的存在。对于世界的统一性,老子作了天才的推测和描述。老子的道论,对于后世有极其深远的影响。
 
  道论的演变  略后于老子的范蠡,把天道看成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。他认为,人事必须“因阴阳之恒,顺天地之常”,违反客观规律,必然招致灾祸。“夫人事必将与天地相参,然后乃可以成功”。他说的天道主要指阳至而阴,阴至而阳,盈缩转化,周旋无尽的矛盾运动法则。天时于己不利时要主动退避,天时对已有利时要积极进取。范蠡受老子道论的影响,说“天道盈而不溢,盛而不骄,劳而不矜其功”(《国语·越语下》)。但他主张适时积极进取,对老子贵柔守雌的思想又有所批判和修正。
 
  战国时期,齐国稷下道家用“精气”来说明道,把虚而无形的道看作是流布于天地之间、遍存于万物内部的“精气”。说:“凡道,无根无茎,无叶无荣。万物以生,万物以成,命之曰道。……精也者,气之精者也。气道乃生”(《管子·内业》)。老子曾把道表述为“冲气”,并说“其中有精”。稷下道家从唯物的方面进一步发展了老子的这一思想,把道表述为无所不在而又富有生机活力的精气。精气说对后来中国医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。但它赋予精气以灵性,有神秘化的倾向,与唯心主义划不清界限。
 
  庄子是战国中后期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。他认为道是世界的终极根源,是无所不覆、无所不载、自生自化、永恒存在的宇宙本体,否认有超越于道的任何主宰。他还认为不可能给道提出明确的规定,“道不当名”,“道昭而不道”,即使取名为道,也是“所假而行”。所以只能说“夫道,有情有信,无为无形;可传而不可受,可得而不可见;自本自根,未有天地,自古以固存,神鬼神帝,生天生地;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,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,先天地生而不为久,长于上古而不为老”(《大宗师》)。对于庄子的道,当前学术界有人认为是独立自存、超越时空的绝对精神,并以《庄子》书中“物物者非物”之语为根据,证明道是非物质性的造物主;也有人认为道是指具有无限性和永恒性的、产生了天地万物并存在于其中的物质本体,并以《庄子》书中“通天下一气”之语为根据,说明道就是物质性的气。大多数学者认为庄子夸大了世界本原的神秘性,并把事物的相对性绝对化了,否定事物之间的差别,表现为相对主义,他的道论具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问。
 
  韩非汲取并发展了老子的朴素辩证法,提出了关于道、德、理三者互相关系的学说,辩证地处理了它们的关系。他认为,“道者,万物之始,……万物之源”,是“万物之所然”、“万物之所以成”。把道视为物质世界的普遍规律,天地万物存在与发展的总依据。他还认为,“道”是终极范畴,是万物的普遍规律,而万物的特殊本质就是“德”,“德者,道之功”;万物的特殊规律就是“理”,道是“万物之所稽”,“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”。把道、德、理的关系视为物质世界的普遍性与特殊性、无限性与有限性的辩证统一。
 
 
  战国时期儒家学者所著《易传》也提出关于道的学说,认为道就是对立面相互转化的普遍规律。《周易·系辞上》说“一阴一阳之谓道”,把一阴一阳相互转化视为道。又说:“形而上者谓之道,形而下者谓之器”,把道视为无形的抽象规律,与有形的具体事物区别开来。
 
  到宋代,张载以道为气化的过程,说“由气化,有道之名”;程颐、朱熹则以道为理,表现了气本论与理本论的不同。
 
  在中国哲学史上,道这一范畴是道家提出的,后被各家学说所接受,虽各有不同理解,但已成为宇宙本原、普遍规律性的代名词。它对于提高理论思维水平,探究事物的本原和规律性,曾起促进作用。
 
 
礼;
礼是什么?或曰礼是一种道德伦理规范,或曰典章制度,或曰自然法,或曰宗教,或曰民仪,……其实,正如有学者说的,礼什么都是,又什么都不是,礼就是礼。确实,礼是一个很复杂的文化现象,它包含了很多社会生活内容,又不完全是其中的某一种。
 
  许多学者都试图对礼作出解释或下一个确切的定义。李安宅先生在《礼理的社会研究》中认为。礼等于文化,包括民风、民仪、制度、仪式、政令。外国学者埃德蒙利奇先生认为,礼是存在于社会地位转变的时间界线的标志,意味着一种神圣和禁忌;礼是文化的一种,是抽象观点的物质表现,神和精神的外在化;礼表现为一种等级秩序,是一种过渡的仪式;礼是一种献祭的逻辑,使捐献者在人的世界和神的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。笔者认为他所说的都是仪式上、操作上的礼,即狭义礼、典礼。陈戍国先生在《先秦礼制研究》中对礼作了比较详尽和精到的阐述。他在文中援引其师沈先生的论述道:“在古代,‘礼’字本有广狭二义:就广义说,凡政教刑法,朝章国典,一概称之礼;狭义说,则专指当时各级贵族(太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)经常举行的祀享、丧葬、朝觐、军旅、冠昏诸方面的典礼。”沈师的定义是:“礼是现实生活的缘饰化。”关于这个定义,陈先生提供了一些来历:“凡礼:事生,饰欢也;送死,饰哀也;祭祀,饰敬也;师旅,饰威也。是百王之所同,古今之所一也。”(荀子《礼论》)“君子礼以饰情。”(《礼记·曾子问》),孔疏云:“凡行吉凶之礼,必使外内相副,用外之物以饰内情。”孙希旦《礼记集解》云:“饰犹表也,有是情而后以礼表之,故曰礼以饰情。”姜伯勤教授新近也下了个定义云:“礼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,理性化的情感,表达了一种秩序,这种秩序是一定时代和一定阶级社会生活的外在化,受民族共同心理的制约。”
 
  其实古人对于礼的看法就很不一致,但礼作为人与禽兽根本区别的标志这一点是基本一致的。《礼记》有云:“凡人之所以为人者,礼义也。”“无别无义,禽兽之道也。”礼是人的标志、文明的标志。礼是一种人性、伦理、情感化的东西,它要求人们有理有义。这种要求对于维持统治秩序是非常有利的。于是统治阶级制订一套礼制,作为规范化的言行以约束士大夫。它与法律的不同在于它的感情因素,它是通过一种文明教化的力量约束士大夫,以代替法律那种通过野蛮强制的力量约束老百姓的手段。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。正因为礼是一种人性、伦理、情感化的东西,它远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,它在人类的形成过程中伴随着产生,如祭祀天地神灵、冠昏丧葬等,所以它不止是在士大夫中存在,在民间同样也存在着礼;它不仅在中国存在,在国外任何民族中也存在;不过其地位、作用、内容会有所不同而已。
 
  礼与法律在约束人们的言行方面有十分相似的地方,甚至礼有时候直接代替法律惩罚人们。但礼和法律还是有很大的差别。首先,礼产生于阶级社会以前,起源于原始宗教、风俗和交换。古人云:“礼有三本:天地者,性之本也;先祖者,类之本也;君师者,治之本也。”礼以义起,它是一个群体在形成共同心理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。在阶级社会里,它虽然有利于统治,但不是统治阶级独有的,而是属于整个群体。而法律却只是阶级社会才有的现象,它明确地为统治阶级服务,没有劳动人民的法律。法律的制定只能是群体中的少数人,但礼的形成却不可能是少数人的力量可以办到的。礼与法律比较,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。第二,礼与法律对人们规范的言行范围不尽相同,有交叉的地方。第三,礼对人们的惩罚重在伦理方面,但手段有时比法律更为残酷。法律的执行者只能是官府的专门机关,但礼的执行者则广泛得多,只要是相关者、长官或长者即可。第四,礼重在通过礼仪起到教化约束的作用,造成一种庄严神圣的理念的心理气氛;而法律则通过严酷的刑罚起到强制约束的作用,造成一种威严的令人畏惧的世俗的情绪状态。
 
  礼与宗教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,比如都有一套庄严的仪式,都产生一种神圣感。但礼却不是宗教。首先,礼没有一个特定的崇拜偶象,而无论哪一种宗教,都有特定的一个或多个被崇拜的偶象。这些偶象有的是人的化身,有的是自然界的物或现象上升而来,它们都带有神的特征。虽然礼也祭祀天神、地神,这种祭祀是起源于原始宗教,在仪式上与宗教有共通之处,但这只是礼的一部分,这些神不可能是礼的崇拜偶象。这种礼的祭祀是国家世俗政权执行的,它降落到下层便是民间礼的一种,也可以说是一种民间宗教(这种宗教没有自己的组织)。而宗教的祭祀是宗教组织执行的,祭祀的神就是宗教组织的偶象。宗教组织与国家政权是相对独立的,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也是这样。第二,礼没有信徒,它属于创造它的整个群体;而宗教却有其信徒,它甚至可以相对独立于某一社会群体,其有完整的组织体系,成为群体中的群体,社会中的社会。而礼却不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于它所属群体的社会来,相反,它是强调社会群体的统一。第三,宗教的仪式是定期举行的,是信徒参加的,即排外的;而礼的仪式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举行的(也有定期的),参加者的意义较广,具有一定的开放性。总的来说,它们的最大区别在于,礼是人情化的、理性化的,而宗教却是神秘化的、情感化的(表现为一种神圣的信仰)。礼使人对人情伦理产生神圣感和威严感,只有皈依神和偶象之后,才成为宗教。也就是说,礼比宗教少了一个中介——作为偶象的神。这样,礼与宗教的社会效果就不一样,一个礼制的国家和一个宗教的国家,其国民的性格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,具体我说不清,我只有这样的直觉而已。
 
  可以说,礼比法律带有较浓的感情色彩,它确实不象法律那种赤裸裸的镇压功能;而比宗教却带有较强的理性色彩,它不会产生宗教狂热。我想姜教授说礼是理性化的情感,大概有这么一层意思。但这并不决定礼比法律仁慈或比宗教更有理智。因为在古代,感情和理性都被带上宗法的封建的色彩,在那个时代看来是有情感的行为往往在今天看来却是“吃人”的行为,有理性的行为却往往是愚昧落后的行为。认识到礼的历史内容之后,就不会妨碍我们得出,礼是表饰一种情感,或欢或哀或敬或威,但这种情感是有所控制的,即有度、有分的。随着社会的发展,礼也会变化发展。礼在操作上应包括礼物(不说礼器乃由于行礼所用不止器也,而物包含器)、礼仪和礼义。礼的变化发展我试举一例,也许不恰当,因为我并不是研究者。我想现在的剪彩也算是一种现代社会的礼吧,它是社会上层人物行为、感情的一种缘饰化,表达他们在工程竣工之后的高兴情感,但同时也能产生一种对金钱、权势和地位的敬仰效果。当然我这样看是很粗浅的,对于剪彩的来历、表达的意义我并不明了,或许它是近现代才有的东西,或许也与古代某种礼有渊源关系。
 
  小结:礼在阶级社会以前就已产生,在阶级社会里,在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又有不同的内容、形式和地位,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。礼包含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,又与它们不尽相同。它是一种感情,但又是有所节制的感情。它是一种等级秩序,但又不象法律那样使用暴力强制手段。它产生一种神圣感,又不象宗教对偶象的那种虔诚。礼可以说是意识形态的东西,但又具有可操作性。所以礼是一个非常非常复杂的东西。如果硬要我下一个定义,我也只好试一下,那就是:礼是人类文明的标志,是理性化的情感以及某一群体、某一时代的秩序,在操作上表现为特定环境下的规范性言行。如果仅仅把礼归结为包含礼物、礼仪、礼义三要素的典礼,其实是偏重于操作层面。应该说,礼就是一种情感和秩序,它属于某一群体的灵魂,只不过通过一定的仪式(使用礼物,表达礼义)加以宣扬和强化。因此,礼有两个层面的含义。如果从社会效果上来说的话,礼更重要的不是它的典礼,而是它的意识形态的含义,鲁迅等人批判礼教便是针对这一含义的。这里还须说一句,礼的情感是理性化的(即缘饰化的),它同样属于一种秩序,所以礼本质上说就是一种秩序。但这种秩序不一定具有阶级性,所以在定义中我没有使用阶级一词。
 
 
仁;
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。本指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。孔子把“仁”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、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。他第一个把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,形成了以“仁”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,它包括孝、弟(悌)、忠、恕、礼、知、勇、恭、宽、信、敏、惠等内容。其中孝悌是仁的基础,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。他提出要为“仁”的实现而献身,即“杀身以成仁”的观点,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。《论语.颜渊》:“樊迟问仁。子曰:‘爱人’。”又“克己复礼为仁。一日克己复礼,天下归仁焉。”又《卫灵公》:“子曰:‘志士仁人,无求生以害仁,有杀身以成仁。”《庄子.在宥》:“亲而不可不广者,仁也。”清谭嗣同《仁学.界说》:“仁为天地万物之源,故虚心,故虚识。”
1.同情友爱:仁心,仁义至尽
 
2.果核的最近部分:杏仁儿.
不仁:(1)不仁慈,无仁德如不仁不义
(2)手足痿痹,为能运动:麻木不仁,四体不仁.
 
3.人、仁
“最初只有人字,后以二人相爱,人旁加二为仁,故仁由人而来。仁固可作‘仁义’解,也可作人解。我认为‘克己复礼为仁’的仁字,宜作‘人’解。以孔子之话作本论,《论语》中如‘孝弟也者,其为仁之本欤’、‘观过斯知仁矣’、‘井有仁焉’,这些仁字,都应作“人”解。而一般学者以其字之为仁,多曲为之解,求其说,而不得要领。故上例我以‘仁’字应作“人”解。否则,‘井有仁焉’,作仁义之‘仁’解,难以解通。又以其他著作为旁证,可知人、仁同义。例如《礼记表记》说,人也谓施以人以忠恩也。人与仁同义……《论语》所谓‘人者仁也’、‘仁者爱人’,即本此义。皆由于人、仁同出于一源,且关系密切。把仁字均解为‘仁义’,难以自圆其说、令人信服”
 
(引自黄现璠著《古书解读初探——黄现璠学术论文选》第464-465页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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